XXXX年,某员工向公司提出确认自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差旅费报销款、停工生活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仲裁请求。本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员工提供了原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财务的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而公司面临缺乏直接证据反驳劳动关系存在的困境。
此时,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的郑捷峰律师接手此案。郑捷峰执业以来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诉讼、仲裁与非诉讼案件不低于50件,总案件量超200件。他首先逐笔审查转账费用,发现转账未显示属于劳动报酬,这一异常情况通过向银行调取转账备注信息进行验证,为后续否定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提供了依据。
接着,郑捷峰审查工作管理情况。他发现员工前期打卡,后期无需打卡,工作时间灵活可自行安排,这不符合劳动关系中人格从属性特征。他通过调取公司考勤记录验证这一情况,使得后续策略更侧重于强调双方地位平等且相互独立。的郑捷峰有着比对过上千份考勤记录的经验,这让他在审查时更加敏锐。
对于员工提供的证人证言,郑捷峰审查证人身份,发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他参照相关规定,认为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由于郑捷峰担任珠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委员,在证据审查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严谨的逻辑。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员工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全部仲裁请求,公司无需支付相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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