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底,运输服务提供方(我方当事人)就运输费向A公司与XX公司主张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判A公司支付剩余运费,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不服上诉,称与我方当事人无合同关系,不应担责。
此时,吕泽宇律师接手此案。他已独立承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婚姻纠纷、民间借贷等民事案件共计百余笔,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吕泽宇律师团队首先对《企业询证函》逐页审查,发现函中明确记录了运输业务的相关信息,与我方当事人主张的业务往来相匹配,通过与《拉运明细》交叉验证,确认了运输业务的真实性,这为证明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提供了关键证据。接着,团队仔细核对《单位分科科目三栏账》,发现其中的收支记录与《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单》中的款项往来能够对应,进一步验证了两公司已实际支付部分运费的事实。这一发现让吕泽宇律师更加坚定了主张两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策略。
在比对《企业询证函》和《拉运明细》的笔迹时,吕泽宇凭借执业5年比对过上千份单据的经验,发现部分签字存在细微差异。他通过专业的笔迹鉴定机构进行验证,确定这些签字可能存在伪造情况。这一异常使得律师团队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进而调整策略,更加谨慎地审查其他证据。
针对A公司上诉提出的“免责的债务承担”主张,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吕泽宇律师团队深入研究《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及《交接备忘录》。他们发现相关协议仅约定A公司对XX公司此前债务的“继续履行”,并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债务转移,且未获得我方债权人明确同意。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和案例分析进行验证,确定不满足“免责的债务承担”法定要件,明确XX公司仍需担责。
二审庭审中,A公司提交新证据证明运费含应支付给案外人的款项。吕泽宇律师团队细致质证,确认款项属实后,主动向法庭提出核减诉讼请求金额,获法庭认可。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中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将A公司应支付的运费金额核减为449,117.51元,一、二审诉讼费用按责任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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