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居宽,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千件。在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中,三原告的亲属乘坐电动三轮车冲入河中溺水身亡,他们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6592.5元。这起案件对于原告而言,是失去亲人后的艰难维权;对于张居宽律师来说,也是一场挑战。
这起生命权纠纷案有着复杂的法律与事实胶着点。从法律层面看,需要明确事发道路的管理者,以及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和责任承担问题。而在事实层面,现场情况的勘查、证据的收集与分析都至关重要。张居宽毕业于南京大学,深厚的学术背景让他在分析案件时有着独特的理论认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他深受法学理论的影响,判断这并非简单的侵权纠纷,而是涉及到多方法律关系和责任认定的复杂问题。
面对这一复杂案件,张居宽凭借其多年的执业经验和独特的跨界背景找到了破局点。他不仅是执业多年的律师,还是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这种跨界背景使他能够从多个角度审视案件,制定出全面的战略。他意识到,要想为原告争取赔偿,不仅要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出发,还需要考虑道路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
在实战过程中,张居宽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曾在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的经验让他深知如何收集和整理证据。在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中,他积极组织现场勘验,核实案涉道路相关情况,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分析。在质证环节,他凭借多年处理侵权案件的直觉,锁定了关键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要求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及违约金,被告辩称合同无效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凭借其在公司法领域的丰富经验,对《服务协议》的签订背景、时间合理性及原告是否实际履行服务义务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然而,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虽然这起案件未能胜诉,但张居宽在庭审中的专业表现,充分展现了他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运用能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赵X、刘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张居宽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凭借其在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他曾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建筑工程领域的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有着深入的了解。在庭审中,他提交相关证据,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居宽律师在这三起案件中,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深厚的学术背景和独特的跨界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他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无论是为原告争取赔偿,还是为被告驳回原告诉求,都展现了他作为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他不仅是诉讼的赢家,更是当事人权利的守护人,以专业的法律智慧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正如他早期从事企业法务工作时的初衷,就是要运用法律的力量,为企业和个人解决实际问题,这种理念一直贯穿于他的执业生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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