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8日,浙江甲X公司(中纬XX)与宁波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一期厂房工程。2019年,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等问题对簿公堂。发包方XX公司上诉称工程延期竣工责任在中纬XX,不应支付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且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中纬XX则要求XX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并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纬XX委托了2016年执业的汪家道律师,他自2006年法律服务至今,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其中建筑工程案件占比约37%。
汪家道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一系列细致审查。首先,他逐页比对28份送货单的签名字迹,发现部分签名与合同约定的授权代表签名不符。他通过联系授权代表本人进行笔迹确认,验证了签名的真实性。这一发现让律师意识到可能存在冒签情况,为后续主张部分单据无效奠定了基础。
接着,汪律师锁定了关键日期,调取了合同签订、工程开工、完工、验收等时间节点的文件。他发现2018年1月24日工程已完成施工,但XX公司直到2018年8月28日才组织竣工验收。这一异常表明XX公司可能存在拖延验收行为,为计算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提供了依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汪律师调取了双方的微信记录,发现XX公司曾多次要求中纬XX承担本应由其自行负责的消防工程资料收集工作。这一发现证明了消防工程实际由XX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施工,中纬XX无需承担相关资料提供责任。
考虑到天气可能对工期产生影响,汪律师申请调取气象数据,发现施工期间存在恶劣天气导致停工的情况。这为中纬XX工期延误提供了合理的解释,减少了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
同时,汪律师申请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发现部分材料的入库时间与施工进度不匹配,进一步证明了工程实际进度与XX公司主张的不符。
此外,汪律师还调取了施工人员的考勤记录,证实了施工队在设备基础施工期间并未影响整体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的30天工期应予以扣除。
最后,对于有争议的签名,汪律师申请笔迹鉴定,确定了部分单据签名系伪造。
凭借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经验,汪家道律师精准识别出证据中的问题。同时,作为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他在查证停工记录等事项时更加专业。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中纬XX工程款12377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549.31元(暂算至2019年8月27日)、拖延竣工验收的违约金496520.88元;中纬XX支付XX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317969.04元。各项相抵后,XX公司尚需支付中纬XX1618848.15元。汪家道律师通过细致审查和专业判断,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彰显了其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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