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市,原告是xx五金交电经营部,被告为XXXX公司和XX铁x局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就xx工程项目,原告按xx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约定和要求供货。2021年XX月XX日双方对账结算,确认供货价值为XXX元,原告开具等额发票,但项目部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XXX元未付。被告曾以合同约定由“甲方公司所在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最终移送至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莫川川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服务于广安市。他接手案件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还款计划》作为突破口。这份《还款计划》于案件涉及的交易期间形成,是以书面形式呈现,其中“XXXX公司xx工程项目经理部工区”作为甲方盖章确认,明确体现了相关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
莫川川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是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还是高级企业合规师。他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领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合规知识,能够精准分析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问题,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可以从多方面审查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这与本案中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的需求高度匹配。
莫川川律师接案后,首先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付款人为“XX铁xx工程项目经理部一工区”的银行回单以及《还款计划》存在关联性,怀疑《还款计划》可能影响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将供货明细清单、结算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与《还款计划》进行比对,发现《还款计划》中“XX铁xx工程项目经理部一工区”盖章确认自愿承担相关义务。随后,他申请法院对该《还款计划》的效力及责任承担进行审查,并提交了包括《还款计划》在内的一系列证据以支持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供货,被告未完全履行给付货款义务。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被告XX铁xx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五金交电经营部支付货款XXX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损失,被告XXXX公司对被告XX铁xx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结案前,莫川川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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