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武汉市,个人投资者秦某(化名)因信赖甲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于2014年6月11日(虚假陈述实施日)至2016年12月24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期间购入该公司股票。后虚假陈述行为暴露,股价大幅下跌,秦某因此遭受投资损失。秦某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及胡律师,向甲公司、其资产重组标的公司乙公司、保荐机构丙证券公司以及审计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8.6万余元。被告提出“原告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损失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导致”“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理由。
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以上海为核心,代理全国范围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接手案件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原告的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的原始状态为:
交易记录详细记录了原告在特定时间段内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公告以文本形式发布,包含了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信息;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正式的文件,明确了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及相关处罚。
徐晓律师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南京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专业突出。这些能力背景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本案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需要丰富的证券诉讼经验和专业知识来应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被告的抗辩理由。
徐晓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带领团队梳理了原告的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关键证据。在梳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提出的“原告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等抗辩理由存在疑点。他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已有示范判决,精准确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基准价为8.84元。这一动作体现了他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时间节点。
针对被告关于“原告受其他利好信息诱导买入”的主张,徐晓律师强调“推定信赖”原则,即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依法应推定其交易决策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为了应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个股因素等抗辩,徐晓律师积极协助法院委托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采用“多因子模型法”及“事件分析法”进行损失核定,科学区分虚假陈述与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
此外,徐晓律师结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论证乙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丙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作为审计机构各自在虚假陈述中的过错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及《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的结论。判决被告甲公司赔偿原告秦某投资差额损失86,214.8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112.07元;被告乙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丙公司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审计机构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结案前,徐晓律师提交了代理词,充分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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