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立新律师是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律师、商事团队负责人,自2010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擅长处理合同、公司、股权、刑事、婚姻、建筑工程等领域的法律事务。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他人账户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争议。原告胡X与被告曹X是朋友,2023年12月,曹X因资金周转向胡X借款20万元。胡X通过案外人杨某的银行卡将钱转给曹X,转账后在微信上发送截图,曹X回复“收到”“谢了”,并承诺年底还款。但到期后曹X未还钱,胡X多次催款无果后委托薛立新律师提起诉讼。
庭审中,曹X提出强力抗辩,否认向胡X借款,称钱是向胡X父亲借的,款项来自杨某账户,实际由胡X父亲控制,且自己父亲已把20万元还给胡X父亲,债务已结清,要求法院驳回胡X全部诉讼请求。
胡X最初掌握的证据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但这些证据不足以有力反驳曹X的抗辩,关键在于需要证明自己是真实出借人以及曹X并未还款。
薛立新律师介入后,围绕三个关键点构建完整证据链。一是锁定借贷合意,提交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借款前协商、转账后确认、到期前催款全过程,曹X自始至终都是与胡X沟通,并明确向胡X承诺还款。二是证明账户实际使用人,申请杨某出庭作证,证实该银行卡自开户以来一直由胡X支配使用,U盾、密码、交易均由胡X操作,与胡X父亲无关。三是否定“已还给父亲”,被告提交的收条及情况说明仅为影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且两位第三人均拒不到庭说明情况,证据效力依法不予采信。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曹X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胡X是出借人;对杨某的证言表示怀疑。薛立新律师回应称,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呈现了借贷过程,曹X明确向胡X承诺还款,足以证明借贷合意;杨某出庭作证,其证言真实可信,能够证明账户实际使用人是胡X。对于收条及情况说明,不符合证据形式且证人未出庭,不应被采信。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薛立新律师的意见,认定胡X是本案真实出借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曹X抗辩出借人是父亲、已还款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不予支持。判决曹X归还胡X20万元本金,并按年利率3.45%支付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曹X承担。
薛立新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为:一是锁定借贷合意,通过完整的沟通记录证明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二是证明账户实际使用人,申请相关人员出庭作证;三是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指出不符合证据形式或缺乏证明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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