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市南沙区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周XX的购房遭遇充满波折。2023年3月18日,周XX经第三人居间介绍,与何XX、张XX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并按约支付了780000元购房款。然而,两被告并未在2023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且拒绝退还购房款,这让周XX的购房梦破碎。无奈之下,周XX委托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的姚厅律师为其维权。
姚厅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经济纠纷、劳动争议和刑事案件等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身兼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等多重职务,还曾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和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这些经历使他深谙司法裁判逻辑与行业需求。
在接手周XX的案件后,姚厅律师仔细研究了《安置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在2023年12月31日前甲方无法交付房屋,应退回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若逾期超过30日未付清,需承担一系列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已付房款的利息、房屋增值部分补偿金、违约金以及维权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姚厅律师依据这些合同条款,为周XX提出了合理的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返还购房款780000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234000元,以及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中介费等费用。
被告张XX和何XX则提出了一系列抗辩理由,如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与张XX无关,利息计算标准过高,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律师费不应支持,中介费与本案无关等。然而,姚厅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这些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
对于利息和违约金问题,法院综合考虑两被告违约行为的轻重程度和原告实际损失,酌情确定违约金标准从2024年1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这一判决结果与姚厅律师对案件的精准研判和合理主张密切相关。
在中介服务费方面,虽然原被告未与第三人书面约定中介费数额,但合同约定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中介服务费由甲方承担。姚厅律师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第三人收取了原告10000元中介服务费,且该费用与涉案房屋交易对应。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中介费的诉请。
对于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姚厅律师提供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保函、发票等证据,证明这些费用是为本案委托律师、出具保函所产生的开支。法院认可了这些证据,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此外,对于两被告主张本案债务仅由何XX承担的抗辩,姚厅律师指出,在本案债务发生时双方仍属于夫妻关系,且均签订了《安置房买卖合同》,应共同履行合同义务。两被告的内部责任分配约定不足以对抗债权人主张债权,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XX、张XX向原告周XX返还购房款780000元及违约金,支付中介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和保全担保费3000元。这一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周XX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体现了姚厅律师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在安置房买卖等复杂的经济纠纷领域,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和交易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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