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先生入职无锡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后在工地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蒋先生提起仲裁,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39830元。然而,公司辩称对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等存在异议,并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让蒋先生的索赔之路充满了不确定性。
这时,案件交到了来自江苏的陈步青律师手中。陈步青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面对这起复杂的工伤待遇仲裁案件,他深知仲裁阶段的证据准备工作至关重要。
陈步青律师首先系统梳理了全部证据材料,包括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其中,诊断证明载明“休息肆个月”,是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关键证据,但被公司提出异议。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针对公司的各项抗辩逐一进行了有力回应。关于劳动关系问题,他指出虽然工伤认定不能直接等同于劳动关系确认,但蒋先生通过案外人进入工地工作、接受工作安排和管理的事实,结合工资发放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蒋先生的工资按天计算、定期发放,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关于工资标准问题,蒋先生主张日工资320元,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反而印证了这一主张。陈步青律师通过仔细核对工资发放记录中的工天和金额,计算出日工资确实为320元,有力驳斥了公司的异议。
关于停工留薪期问题,公司试图以“出院记录与诊断证明矛盾”为由缩短停工留薪期。陈步青律师坚持认为,加盖医疗机构印章、有医师签章确认的诊断证明具有法定证明力,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应当予以采信。
关于各项赔偿项目计算问题,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逐项计算了蒋先生应得的各项待遇,形成了完整的赔偿清单。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公司支付蒋先生各项费用合计173502元。原本处于不利局面的蒋先生,在陈步青律师的帮助下实现了逆境翻盘,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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