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4月16日,原告苏X在被告中国XX公司处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保险。然而,在2025年1月26日,原告女儿驾驶该车辆时为避让一条狗发生事故,致使车辆受损。被告虽在事故发生后派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同意维修,但之后却以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不明确为由,拒绝赔付发动机损坏部分。这一拒绝赔付的行为,使得原告面临着自行承担车辆发动机维修费用的困境,给原告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压力。此时,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的柴昊然律师和刘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柴昊然律师自2023年开始在该律所执业,凭借其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准备为原告维护合法权益。
在案件前期,柴昊然律师曾担任富滇银行代理律师追讨贷款类欠款,这种处理金融债权债务纠纷的经历,让他在面对此次保险合同纠纷时,能够迅速梳理案件关键信息。他仔细研究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收集原告及时通知被告事故情况的相关证据,如事故发生后的通知记录等,为后续的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进入诉讼阶段,柴昊然律师凭借其在处理民间借贷类案件中累计追讨上千万元借款本金的经验,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深入调查发动机损坏与此次事故的因果关系,通过专业的分析和论证,向法院证明发动机损坏系水箱损坏导致,且与事故存在直接关联。同时,针对被告在车辆修理过程中未履行与原告协商确定修理项目的约定这一过错行为,柴昊然律师收集了相关证据,在法庭上有力地指出被告的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柴昊然律师充分发挥其在担任地方医院、文旅部门、国企专项服务法律顾问时积累的沟通和辩论技巧,清晰地阐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与被告代理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他以严谨的逻辑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让法官充分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原告的合法诉求。
最终,法院根据柴昊然律师提供的证据和合理的辩论意见,认定原告已经及时通知被告事故情况,发动机损坏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在车辆修理过程中存在过错。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昆明公司须支付原告苏X保险金2313元,案件诉讼费2392元由被告承担。柴昊然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也在法律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获得了行业同仁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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