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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亿非吸案,经理自首获六年半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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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69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晓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18173119
代表案例:4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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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前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审查要点聚焦于犯罪金额认定、被告人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存从轻情节等方面。此类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难度较大,当事人选择专业律师提供辩护显得尤为重要。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郝XX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涉案金额达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他律师建议下投案自首,律师为其争取量刑从轻。最终,郝XX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55亿非吸案,经理自首获六年半轻判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在此期间,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在投案之前咨询了自2009年开始在北京执业的陈晓伟律师,陈晓伟律师通过郝XX的描述,认为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他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如果可以认定自首,对他的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在陈晓伟律师的陪同下,去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陈晓伟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了郝XX,进一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

陈晓伟律师在检察院阶段进行了阅卷,整体了解案件情况后,又和郝XX核实数额问题。通过在案证据材料分析,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巨大,有很多人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并且判决已经生效,所以陈晓伟律师决定为郝XX争取量刑方面从轻一些。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陈晓伟律师和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郝XX表示认可。陈晓伟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从犯、自首等相关法条,提出主要辩护意见: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故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关键的审判阶段,陈晓伟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以及其自首、认罪认罚和退赔等从轻情节。同时,针对案件中存在的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进行了深入分析,说明这些因素对犯罪金额认定的影响。这些动作改变了案件走向,引起了法庭对郝XX从轻情节的重视。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关于郝XX的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上述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故对于上述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其应认定为从犯,故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故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明确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即使犯罪金额巨大,但如果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仍有可能获得从轻处罚。对于企业员工来说,要清楚认识到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法律风险,不能因为职位原因而盲目参与。这也提醒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同时,对于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赔,是争取从轻处罚的有效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裁判趋势愈发注重对被告人具体情节的考量。法院在定罪量刑时,不再仅仅依据犯罪金额,而是会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退赔情况等因素。对于存在重复投资、挂单等复杂情形的案件,法院会根据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准确认定犯罪金额。这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谨性,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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