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以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为由提出诉求,并出示相关汇票证据。被告面临可能承担巨额清偿责任的困境。
执业以来承办超300件案件的阎乔律师,在处理此票据纠纷时警觉到追索权行使期限的关键。他曾处理过多起经济纠纷案件,深知票据法中追索权期限规定的重要性。于是,阎乔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定本案核心抗辩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纠纷领域存在诸多外人难以跨越的门槛,比如对《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准理解与运用。不同的票据行为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和后果,一个细节的忽略就可能导致案件走向不同。
阎乔律师基于多年专注形成了“票据纠纷抗辩清单”。该清单涵盖了票据纠纷中常见的抗辩要点,如追索权行使期限、票据背书的连续性等。在本案中,他依据清单,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举证质证逻辑清晰。同行常见的处理方式可能只是泛泛地从票据表面情况进行抗辩,而阎乔律师则深入到法律规定的细节,精准把握核心要点。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他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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