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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万工程款之争,二审如何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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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37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聂嘉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21人 执业9年
律所: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120171178147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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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10月30日,某公司与业主方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承包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就承包工程结算,实际施工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杨X与该公司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争执,杨X起诉,该公司因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支付金额不符,引发二审。
163万工程款之争,二审如何反转?

争议焦点一:已支付工程款数额认定

法院查明: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有共管账户,大部分工程款由业主方与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到款当日原封不动转出。

双方主张:上诉人公司认为这两笔钱已支付给杨X,应从总欠款中扣除;杨X则不认可这两笔款项为已支付工程款。

法院认定:通过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杨X账户,法院支持这两笔款项已向杨X支付。

争议焦点二:一审判决金额是否合理

法院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公司需向杨X支付一定金额的工程款,但未考虑上述两笔共管账户转账情况。

双方主张:上诉人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未正确认定已支付工程款,导致判决金额过高;杨X坚持一审判决金额。

法院认定:基于查明的共管账户转账事实,一审判决金额不合理,应扣除已支付的163万元。

争议焦点三: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

法院查明:代理律师调取了一审二审、再审等多案材料,包括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诉讼材料以及银行转账明细等。

双方主张:上诉人公司认为这些证据能证明已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杨X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提出质疑。

法院认定:法院综合审查证据,认为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163万元已支付给杨X,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最终,法院支持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认定163万元已支付给杨X,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款支付的证据保存和细节回忆非常重要。当事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各种支付凭证和相关文件,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回忆和整理相关细节。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要充分利用各种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本案中,聂嘉仪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毕业于海南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工程款支付问题时格外从容。为了全面了解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问题,她高效调取多案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与客户负责人的多次沟通中,成功挖掘出关键证据,最终实现二审反转。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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