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我方当事人作为农资经销主体,与被告建立了多年的供货合作关系。然而,被告长期以假名签署欠款凭证与收货单据,拖欠多笔货款未付。一审阶段,被告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法院采信该意见,判决驳回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求。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欠款凭证、送货单据及通话记录,但缺失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一关键证据。吴绍俊律师介入后,从两大关键维度展开突破。一方面,破解时效抗辩核心,指出被告以假名签署单据的行为,导致当事人长期无法获取其真实身份信息,多次主张权利、向公安机关求助均因被告身份不明无法有效维权,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且当事人直至2022年才明确被告真实身份,诉讼时效应自此时起算。另一方面,固定欠款事实证据,全面核对案涉全部欠款凭证、送货单据及通话记录,确认被告对以假名签署的欠据、送货单真实性无异议,对应货款金额可明确核算,不存在被告主张的“已现金结清、单据未收回”的情形。
在二审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告仍坚持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理由,吴绍俊律师则围绕“诉讼时效未届满”“欠款事实成立”两大核心,提交完整证据链,精准阐述法律意见,逐一驳斥被告抗辩观点。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吴绍俊律师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我方当事人偿还全部认定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另一起案件中,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代理进口业务过程中,将海关缴款书提供给他人用于抵扣税款,涉及税额超44万元,非法获利8000余元,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吴绍俊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卷材料。在证据审查方面,针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逐一核查涉案海关缴款书的流转过程、用途及当事人主观认知,发现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当事人存在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在程序辩护上,结合案件证据缺陷,向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关键证据仍未达到定罪标准。同时,围绕罪与非罪的核心争议,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法律意见,阐明本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吴绍俊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对当事人及涉案企业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当事人的刑事追诉程序终结,企业经营也未受刑事追责影响。
吴绍俊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挖掘关键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构建完整逻辑。对于时效抗辩类案件,会跳出“时间节点”误区,深挖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的客观事实;在刑事辩护中,注重证据审查和程序辩护,精准把握罪与非罪的核心争议,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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