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律师
已认证

一、案件背景
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该集团把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做内墙粉刷工作,他和刘X协商好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被送到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受伤后向相关方汇报,后来再协商赔偿,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于是,张XX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告上法庭,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这四被告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及认定
焦点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张XX认为刘X和他协商工资,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欢律师代理刘X抗辩,双方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用工人数都由别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查明,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最终认定刘X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焦点二: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解张XX受伤地点不在其分包的三标段,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查明,该公司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法院认为,作业出界与否与承担主体责任无关,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焦点三: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张XX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责任,法院查明中国XX集团系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所以不支持张XX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对于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其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内粉工程,张XX系刘X班组成员,所以法院也不支持张XX要求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
焦点四:四被告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张XX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他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能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所以,法院不支持张XX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工地工作受伤索赔时,一定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工资协商记录、工作安排记录等。同时,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这是主张工伤保险责任的关键。对于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和分包方,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否则可能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最终有了明确的判决结果,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他被告的责任被依法驳回。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劳动争议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他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刘X进行了有力的抗辩,成功让刘X摆脱了不应承担的责任。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