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XXXX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被告人王XX得知贩卖银行卡可获利,在明知对方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于20XX年X月XX日至X月XX日,将本人名下的XXX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1000元。该银行卡在此期间资金流水达人民币XXX.66元,其中包含一起电信诈骗案汇入的8961.53元。王XX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审理过程中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当事人诉求是希望能从轻处罚。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证明王XX存在从轻处罚情节。沈玉玮律师介入后,首先查阅了盐城市公安局盐南XX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类案件占比约35%,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200余件,涵盖多个细分领域。这些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审查此案时,有着独特的视角。在查阅书证时,他凭借过往处理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的经验,敏锐地关注到银行交易记录中资金流向的细节。同时,他作为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谨的执业态度促使他对每一份证据都进行细致比对。他还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原则,深入研究王XX的案件情况,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为其争取从轻处罚的线索。
最终,法院认为王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采纳了沈玉玮律师提出的王XX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王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出的违法所得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开庭前,沈玉玮律师补充提交了王XX所在社区开具的证明,证明其平时表现良好,以支持从轻处罚的观点。
沈玉玮律师处理此类帮信罪案件时,一贯先全面查阅案件相关的书证,如发破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固定关键证据。然后深入分析证据细节,梳理资金流向,从中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线索。同时,注重收集当事人平时表现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小。他执业领域集中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领域,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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