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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证据博弈下的罪罚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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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44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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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余XX、李XX、曾X三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巨大,面临刑事处罚。李坤律师作为李XX的辩护人,介入了这场复杂的案件。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证据博弈下的罪罚判定

李坤律师自2019年起执业,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建工纠纷等。在刑事辩护方向,他处理过网络黑灰产类犯罪、毒品类犯罪、涉黑类犯罪等多种案件。

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底,余XX、李XX、曾X三人共谋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联系杨XX,从其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发票,曾X联系购买方,余XX以李XX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以11%“点子费”出售发票,从中赚取2%差价。xx公司向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案发后,三人分别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然而,关键证据的缺失在于能否清晰界定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持区分主从犯

李坤律师介入后,对案件中的各类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他仔细审查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钢材产品销售合同、结算单、送货单、银行回单等书证,以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同时,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深入分析,结合证人证言,试图从证据链中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突破点。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公诉机关依据现有证据指控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李XX的辩护人李坤提出,李XX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李XX此次系初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对于公诉机关未区分主从犯的指控,李坤律师提出李XX在犯罪中系从犯的观点。但法院结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当区分主从犯。

最终,法院判决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坤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全面审查书证、深入分析言词证据、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的方法论。他通过对各类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辩护结果,在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中,始终围绕案件的核心争议点,确保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为案件的公正审判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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