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北京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XX区某镇XX签订协议负责当地污水处理厂运营,因该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西安市某XXXXXXX对其作出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委托了2016年执业的李超律师,李超从业10余年来专注政府法律顾问、行政处罚等行政法领域,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西安市某XXXXXXX不服上诉。李超律师接手后,首先逐页审查污水处理厂运营相关协议,发现协议中虽提及运营事宜,但未明确公司是否具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法定条件,这一异常情况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验证,为后续质疑责任主体认定奠定基础。
接着,李超律师调取污水处理费收取记录,发现公司并未按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此异常经与财务凭证交叉核对确认,进一步说明不能仅依据运营协议认定公司为处罚责任主体。李超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凭借丰富经验敏锐捕捉到这些关键信息。
在审查行政处罚程序时,李超律师发现上诉人派出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集体审议,不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的法定要求。作为陕西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李超,深知程序合法性的重要性,通过查阅行政处罚相关法规进行验证,确定这一程序违法情形。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西安市某XXXXXXX负担。李超律师通过专业细致的审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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