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XX、闫XX、王XX三人的房屋在2018年被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申请行政赔偿,因不满赔偿答复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委托鉴定,认定房屋评估总值907.20万元,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XXXX6200元。二被告不服,认为原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误,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此时,案件交到了来自陕西西安的李超律师手中。
李超律师自2016年11月开始执业,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于行政法领域,处理过各类行政案件1000+。他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了一审的证据和判决。他发现,案涉建筑并非违法建筑,1994年已取得合法用地审批和使用权证,而城乡规划法2008年才实施,法不溯及既往,且违法建设认定函已被确认违法,二被告无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建筑为违法建筑。
对于被告高新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赔偿答复书》,李超律师指出,其评估机构选定未履行法定协商或法定程序,该评估程序合法性和结论有效性不应被确认,故该答复书亦不被认可。同时,一审委托的司法鉴定报告合法有效,鉴定人员对二被告的异议已作出合理解释,二被告未申请重新鉴定,该报告可作为赔偿依据。
在赔偿标准方面,李超律师认为,案涉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且纳入城市规划区,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赔偿,结合评估时点与实际赔偿时点的房价涨幅,一审在评估价基础上上浮10%是合理的。而且,国家赔偿应遵循全面赔偿、公平合理原则,保障原告居住条件和原有生活水平,一审确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的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超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被告需向秦XX、闫XX、王XX赔偿各项损失100XXXX6200元。这一结果让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也展现了李超律师在行政法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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