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黄某于2021年12月24日因腹胀在当地医院检查发现肝大、腹腔积液。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8日,黄某到某市一家医院(以下简称“院方”)住院治疗10天,入院时诊断为肝损伤,出院时诊断为急性肝功能衰竭、门静脉海绵样变等。出院后黄某辗转多地多家医院求治,但因病情严重已无法进行肝移植,于2022年1月13日在家中死亡。
患方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过错,比如未及时排查肝炎病毒、未及时进行腹部血管成像检查导致延误发现门静脉海绵样变、未采用人工肝或肝移植等治疗措施、病历记载前后矛盾且涉嫌伪造医患沟通记录等。因与院方协商赔偿未果,患方委托姚凤东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的核心论证
院方抗辩称:第一,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黄某父母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有农田出租,不属于“无其他生活来源”,不应支持;第二,精神抚慰金应按过错比例折减;第三,否定自身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导致黄某死亡的重大过错。
针对院方的抗辩,姚凤东律师展开有力的法律反击:
第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村委会和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能够作为重要依据。黄某父母均为农民,身体多病,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无退休金,仅靠出租少量农田维持生活,且再无其他子女,完全符合被扶养人条件。虽然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结合实际情况足以认定。
第二,关于精神抚慰金,其性质是对患者家属因丧子之痛等严重精神损害的补偿,不应按过错比例折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也强调了对生命权侵害的重视以及对受害者家属精神痛苦的补偿。
第三,从医疗行为规范和证据角度来看,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规定,院方未及时排查肝炎病毒、未及时进行腹部血管成像检查导致延误发现门静脉海绵样变、未采用合理的治疗措施等行为,明显违反了医疗常规。病历记载前后矛盾且涉嫌伪造医患沟通记录,更是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院方的这些过错与黄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的法律结论是:院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黄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仲裁/判决结果
一审中,某市某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院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院方赔偿以下项目及金额:医疗费(含救护车转运费)8,26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650元;护理费802元;误工费977元;死亡赔偿金382,120元;丧葬费23,93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52,500元(父母各276,250元);交通费19.5元;鉴定费2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赔偿总额1,041,919.5元,同时院方承担案件受理费14,203元。
院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某市E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不属重复计算,计算方式合法;精神抚慰金5万元系综合全案案情酌定,合理合法。二审案件受理费9,575元由院方负担。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医疗行业中,一些医院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患者病情严重,即使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也不应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或者在病历管理等方面不严谨,随意改动病历记载。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包括:在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实际情况,不能仅以是否有劳动能力鉴定作为唯一标准;精神抚慰金不应简单地按过错比例折减,要充分考虑患者家属的精神痛苦。
这对用人单位(医院)的警示是:必须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进行诊疗活动,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一旦被认定存在医疗过错,将面临巨大的赔偿责任。
对劳动者(患者及家属)的启示是:当遇到医疗损害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姚凤东律师的专业价值体现得淋漓尽致。在证据组织方面,律师全面梳理黄某跨省就诊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院方延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及错过肝移植时机。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院方的过错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针对院方的多项抗辩提出精准的反驳意见,特别是在二审中成功维持一审判决,保住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全额。即使在患者未行尸检、多家医院就诊的复杂背景下,依然为患方争取到了高额赔偿,彰显了其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处理中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面对医疗损害纠纷,一份公平的判决是对逝者的慰藉,也是对医疗行业规范的有力监督。姚凤东律师凭借专业实力,为患者家属护航,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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