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在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XX县XX厂与被告XX公司就货款数额产生争议。原告称按合同供货后被告尚欠货款XXX.36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则辩称已付清涉案项目部货款,原告诉请数额有误。
接手本案的,是202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赵月亮。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被告虽称已付清货款,但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显示有欠款。为核实情况,律师逐笔核对送货单,查看送货时间、货物规格、签收人员等信息,将其与合同约定相对比。发现2017-2018年期间,原告向被告不同项目供货,有被告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为证。同时,律师重点关注微信聊天记录,发现2020年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财务人员林X发送对账单,林X明确表示“数据没问题”。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XXX.36元证据充分,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
律师也提出疑问:在类似案件中,若被告财务人员事后反悔对微信确认内容的认可,该如何进一步认定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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