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彦栋律师经办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中,原告是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为某实业公司。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意味着原告的胜诉判决可能无法落地变现。
当事人最初仅知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掌握的证据非常有限,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被执行人原始股东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相关证据。
王彦栋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接着,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之后,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等提出质证。比如,可能会辩称银行流水不能证明股东虚假出资,工商档案不能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王彦栋律师则会回应,银行流水的断档以及原始档案显示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足以证明股东虚假出资;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就是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从资金流向和公司变更信息中寻找关键线索;其次,针对可能存在问题的环节,以不同名称再次申请调查令,深挖隐藏证据;最后,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精准确定被告,采取以诉促执的策略,推动案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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