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隋常有律师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梁某起诉被告绥中某公司、宁某,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这200万元款项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借款。
起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原告通过中间人介绍,于XXXX年X月X日分两笔共向被告公司账户汇款100万元,其中一笔50万元备注为“口罩投资款”;XXXX年X月X日又汇款100万元,备注为“借款”;XXXX年X月X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确认上述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然而,被告宁某辩称不认识原告,称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这使得款项性质存在争议,缺乏能直接有力证明款项为借款的关键证据。
隋常有律师介入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系统梳理。重点围绕《借款协议》展开,确认该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上有各方签字盖章。同时,调查口罩项目的相关情况,发现该口罩项目未获药监局审批,被告公司未能投入生产,以此进一步证明不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
在庭审中,《借款协议》成为认定款项性质的关键证据。被告宁某以不认识原告、款项为投资款进行质证。隋常有律师回应称,《借款协议》明确确认了款项性质为借款,且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宁某认可收到款项,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结合口罩项目未获审批的事实,足以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200万元款项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某公司、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隋常有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采取了多方面的方法论。优先核查关键书面协议,如本案中的《借款协议》,确认其效力和真实性;其次,调查与案件相关的项目情况,获取间接证据来辅助证明;最后,针对对方的抗辩理由,从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等方面进行有力回应,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还原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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