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南昌发生的这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被不起诉人施某身为原宜春市某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却因公司欠薪问题陷入法律纠纷。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判断施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其中涉及到案件主体、主观故意以及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性等关键因素。
2020年开始执业的黄健律师,服务于江西南昌,作为施某的辩护人参与此案。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余件,取得无罪化处理案件8起,绝对无罪案件1起。同时,他还担任着江西省法学会证据法学研究会理事等多个社会职务,秉持着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
2023年7月起,陈某某、杨某某等8名职工入职X公司,施某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签字支付工资。2023年11月30日,公司临时董事会决议签订劳动合同、从7月1日起补发工资,由股东方代垫费用。同年12月,公司落实决议,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2024年1月,职工举报及信X称公司拖欠工资,2月5日公司足额发放全部拖欠工资。
施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江西省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至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黄健律师及周XX律师为施某进行辩护。黄健律师围绕案件主体、主观故意、行为与结果关联性等核心要点展开辩护,并提交相关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综合判断施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终,检察机关认为欠薪主体为X公司,施某是否构罪取决于公司是否涉嫌犯罪。从主观上,公司董事会已决议发放工资、明确资金渠道,无拒不支付的故意;从客观上,公司已通过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实施了支付行为。且工资发放并非必须经施某签字,职工工资拖欠并非其行为导致,施某的行为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基于此,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施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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