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租赁厂房遇拆迁,补偿分配起纠纷
201x年10月,许XX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何XX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许XX还注册成立了公司在此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然而,这个厂房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XX在2021年4月完成搬迁,但和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一直谈不拢。何XX和政府签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拿到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却拒绝给实际使用人许XX应得的部分。
争议焦点一: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原告许XX认为,虽然厂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自己实际租赁使用了厂房,并且进行了经营活动,应该享有相应的补偿权益。被告何XX则觉得,因为厂房没有规划许可,租赁合同是无效的,许XX没有权利要求补偿。法院查明,案涉厂房确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所以,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无效。
争议焦点二:许XX是否有权获得补偿
原告许XX强调,自己是厂房的实际使用人,在租赁期间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拆迁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被告何XX却称,补偿款是政府给自己的,许XX无权索要。法院认为,虽然租赁合同无效,但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因厂房拆迁遭受了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争议焦点三: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原告许XX提出了332,605元的补偿诉求,包括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被告何XX则以“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理由进行抗辩。法院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进行论证。最终认定,被告何XX应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173,960.26元。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各项补偿款共计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律建议
在租赁厂房时,一定要查看厂房是否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避免签订无效的租赁合同。如果遇到厂房拆迁,实际使用人要及时收集自己在租赁期间投入和损失的相关证据,以便在争取补偿时能够有充分的依据。同时,在与房东协商补偿问题时,要保持理性,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结尾
在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许XX虽然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最终还是获得了近17.4万的补偿款,这离不开卢扬超律师的专业代理。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理过多起房产及债务案件。在本案中,他通过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应得补偿,有效反驳对方抗辩等工作,成功确立了许XX的补偿请求权基础,破解了证据难题,科学核定了补偿金额,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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