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尤其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这类涉及金额大、周期长的合同,更需要双方严格遵守约定。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付款和发票开具是常见的争议点。
从法律角度看,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和发票开具义务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义务。付款义务是主给付义务,是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而发票开具属于从给付义务,它的主要作用在于满足税务等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否则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这一主给付义务。
在工程质量方面,当一方主张工程质量不达标并要求扣款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例如在建设工程中,对于工程质量的评估需要有专业的检测报告、相关的验收记录等作为依据。
接下来要介绍的这位王梦静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专业能力。王梦静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自2022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她深耕淮安本地法律服务市场,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相关案件,占比约70%。她秉持“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良知执业,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凭借多年基层法律服务经验,熟悉淮安本地司法实践与裁判规则。
下面我们来看王梦静律师办理的一个典型案例。原告A公司与被告淮安XX公司于20XX年X月签订《监理工程合同》,约定A公司为淮安XX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合同对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返还等都做了明确规定。A公司按约履行监理职责后,工程于XXX年X月XX日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结算确认最终监理费为XXXX元。然而,截至起诉前,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XXX元监理费及XXX元履约保证金迟迟未付,被告以“工程质量不达标应扣款”“原告未足额提供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王梦静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后,第一时间研判案件核心难点。针对被告主张工程保修期内渗漏率、业主投诉率不达标要求扣款,以及以“未足额提供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等问题,王律师制定了“证据闭环+抗辩击破+精准核算”的三维维权策略。
在证据收集方面,王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固定关键证据。包括《监理工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付款条件及违约责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原告已按约完成监理服务,工程质量合格;结算资料、发票开具记录及付款凭证精准核算欠付金额,佐证原告已足额提供发票;被告出具的扣款通知及原告签字确认的X万元罚款单据,认可合理扣款,驳斥无依据扣款主张。
在法律适用方面,王律师深入研究《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明确发票开具属于从给付义务,不能对抗支付监理费这一主给付义务;被告主张质量不达标扣款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未提供有效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约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庭审中,王律师围绕核心争议展开有力辩驳。针对质量扣款主张,指出被告未在限期内提供渗漏率、投诉率超标的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且原告仅认可签字确认的X万元罚款,其余无依据扣款不应支持;针对发票抗辩,提交完整发票开具记录,证明原告已足额开具对应金额发票,即便部分发票开具存在时间差,也不能成为被告拒付全部款项的理由;精准陈述欠付金额计算过程,结合结算金额、已付款项、合理扣款及保证金抵扣情况,清晰论证欠款主张合法有据;强调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支付监理费及保证金的逾期利息。
同时,为防范被告转移财产,王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成功轮候冻结被告名下账户及房屋,为后续债权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最终,淮安市X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王梦静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XXX元及利息损失XXX元;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XXX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XXX元,由被告承担。判决明确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仅对监理费金额因合理扣款进行小幅调整,驳回了被告的无依据抗辩,累计为原告追回经济损失超XX万元。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王梦静律师严谨的办案态度、精准的策略制定和高效的实战能力,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无依据扣款”“发票抗辩”等常见场景提供了优质维权范本,也彰显了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在保障企业经营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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