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要追溯到2006年8月17日,中建XX与XXXX签订了《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之后,2007年12月18日,吴XX与梁XX签订了《分包协议》。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梁X分别在2007年10月26日、2007年10月29日、2007年11月2日签收《收款收据》,确认收到中建XX金碧海岸4345号楼消防工程进度款10000元、50000元、89771.57元,2008年10月23日,又收到金碧海岸花园工程进度款200000元,以上合计349771.57元。
吴XX认为梁X代表梁XX在自己处领取的这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失去了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梁XX作为工程的承包人,指示梁X收取该笔款项,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梁XX与梁XX系夫妻关系,也应共同返还该笔款项。于是,吴XX将梁X、梁XX、梁XX诉至法院。
此时,邓德锴律师受梁X委托参与了这场诉讼。邓德锴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尤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一直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严谨细致。
在审理过程中,邓德锴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作出(2017)粤01民再96号民事判决,在该判决中,吴XX提出梁X是梁XX的受托人,梁X收取349771.57元工程款的行为系代表梁XX,但梁XX予以否认,吴XX因未能提供相关依据证实其主张,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邓德锴律师查阅相关法律条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等规定,为梁X进行辩护。他指出,梁X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证据,证明梁X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上述诉争工程款349771.57元是其依据该工程应得的工程款,而梁XX也表明该工程款结算与其无关。并且,梁X提供的加盖XXXX公章的《情况说明》比吴XX提供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情况说明》更具证明力。
在二审中,梁X又提交了2008年3月25日《会议纪要》、2008年7月21日《承诺书》、2009年6月12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证据,进一步证明案涉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14栋、4345栋有临时消防水泵工程且属于新增工程,原合同并不包含临时新增消防泵工程的事实。
最终,法院认为吴XX提起本案诉讼旨在否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再96号民事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及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吴XX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吴XX的起诉。
这场纷争落下帷幕,邓德锴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和对案件的深入研究,成功为梁X维护了合法权益,再次印证了他“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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