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从事外墙保温施工的原告承接某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外墙保温隔热防火复合板安装劳务及辅材工程,完工结算后,确认工程总价款59万余元,已付7万元,尚欠5255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2019年执业的许青山律师起诉,许青山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
许青山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进行笔迹比对,逐页比对施工合同、结算清单等文件上相关人员的签名字迹,发现结算清单上易X的签名与其他文件上签名笔迹存在细微差异,通过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来验证。这一发现影响后续策略,若签名为假,可能影响结算的有效性,若为真,则可进一步确定易X的责任。
接着锁定日期,仔细核对工程中标、开工、完工、验收的日期,发现工程验收合格日期与结算日期不一致。通过调取工程验收报告等资料验证,这使得律师明确利息起算点应以工程验收合格次日为准,优化了诉讼请求中利息的主张。
之后调取微信记录,查找原告与郑某、易X关于工程进度、款项支付等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易X参与了工程财务管理与资金审批的相关对话,这为确定易X是项目实际控制人之一提供了有力证据。
同时,许青山律师申请气象数据,以确定施工期间的天气状况是否影响工期,通过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验证,排除了天气因素对工期延误的影响,进一步明确原告按约完工的事实。
许青山律师凭借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经验,申请调查令调取项目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材料入库数量与施工量相符,证明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属实。
还调取考勤记录,确定施工人员的出勤情况,验证原告投入的人力成本,为确定工程款提供依据。
最后进行笔迹鉴定,确定结算清单等文件签名的真实性,为案件提供关键证据。
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许青山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合同效力、付款条件成就、责任主体认定、利息计算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代理意见发表。最终,法院判决郑某、易X限期支付原告工程款525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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