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张XX因与烟台XX置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房屋面积差价、物业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装修费用、房屋价值认定以及已付银行贷款的返还问题。XX公司以张XX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张XX则认为一审判决有遗漏,要求XX公司返还多项费用。
2017年执业的宋晓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案件300+余件。接手案件后,宋晓律师首先对张XX提交的2017年8月1日由XX公司加盖财务印章的补交面积差额收据、物业维修基金收据、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据进行逐页审查。他发现这些收据能清晰证明张XX补交面积差额2398元、缴纳物业维修基金11823元、有线电视初装费用250元。通过与XX公司财务记录核对验证,确定了这些款项的真实性,为后续主张返还提供了有力证据。
接着,宋晓律师审查张XX与烟台市安硕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于2017年10月28日签订的家庭装修合同。他仔细比对合同条款,发现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105000元,但XX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宋晓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合同的经验,认为该合同虽存在争议,但需进一步调查装修实际情况。
然后,宋晓律师调取张XX在建行烟台分行自2013年10月29日至2020年12月16日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经三方共同确认,张XX向建行烟台分行偿还的贷款本息为140193元。宋晓律师通过与银行系统数据交叉验证,确保了该数额的准确性。
宋晓律师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他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公司应返还张XX支付的首付款、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以及已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一审部分判决,撤销部分判决,烟台XX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张XX首付款197138元、房屋面积差价款2398元、物业维修基金11823元、有线电视初装费250元以及贷款本息140193元,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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