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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纠纷起波澜,律师细核章程破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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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70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律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920201125843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015495457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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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东莞原告郑X与被告东莞市XX公司、第三人林X因公司解散纠纷起诉。杨静律师介入此案,她仔细查阅公司章程,发现其第三十九条约定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司法强制解散条件至关重要。她还审查大量证据,认为虽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但股东有微信沟通,公司有形成有效决议可能。杨静认为公司未达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应维护当事人权益。
公司解散纠纷起波澜,律师细核章程破困局

202X年,在广东东莞,原告郑X与被告东莞市XX公司、第三人林X之间的公司解散纠纷拉开了帷幕。东莞市XX公司成立于20XX年X月X日,股东为郑X和林X,各持股X%,法定代表人为林X。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产销工业机器人、自动化设备等。然而,股东之间发生了严重冲突,原告认为公司人合性丧失,经营严重困难,自己被排除在公司日常管理之外,股东权利受损。双方虽经协商,如尝试一方回购退出或建立监督机制继续经营等,但未能达成统一意见,最终原告选择起诉解散公司

202X年,杨静律师介入此案。杨静自2020年开始执业,在东莞本地深耕法律服务。她接手案件后,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便是仔细查阅公司章程。杨静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的在职研究生,深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她凭借4年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民事审判庭的工作经验,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和裁判逻辑了如指掌。

在审查过程中,杨静逐字逐句比对公司章程的各项条款。她发现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约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其他事项的决议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规定成为判断公司是否符合司法强制解散法定条件的关键。同时,杨静还对双方提交的大量证据进行了逐一审查,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租赁合同、交房租及水电费记录等。她发现虽然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但股东之间通过微信进行了沟通,这说明公司仍有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的可能性。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某公司是否符合司法强制解散的法定条件,杨静确定了从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发的法律路径。作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杨静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宗,尤其在公司法律事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她认为,公司目前并不属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存在的是股东意见僵局,而非公司僵局。而且,未有证据显示公司继续存续必然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杨静处理此类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的一贯事实操作习惯是“先深入研究公司章程,再结合实际经营证据判断公司状况”。她以经济法专业为根基,兼顾诉讼与非诉业务,从法律与商业双重角度为当事人制定最优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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