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吴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梁先生、梁某某、梁某三人,要求他们连带返还349771.57元。争议焦点在于梁先生是否受梁某某委托代领工程款,以及其领取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吴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梁先生签字的收款收据,证明梁先生分四次领取了349771.57元工程款。然而,他缺失能证明梁先生是受梁某某委托代领款项的关键证据。在之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吴先生就提出梁先生是梁某某的受托人,但因未能提供相关依据,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邓德锴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让梁先生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某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证明梁先生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所涉款项是其应得工程款。二审中,又提交了《会议纪要》《承诺书》《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证据,进一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新增临时消防泵工程的事实。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吴先生对梁先生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需要核实,对关联性提出异议。邓德锴律师则强调梁先生提供的加盖公司公章的《情况说明》更具证明力,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
最终,法院认为吴先生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其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46.57元,均退还给吴先生。
邓德锴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通过收集与案件核心事实相关的证据,如工程结算书、工作证等,证明己方主张;同时关注证据的形式和来源,强调加盖公章的证据更具证明力;此外,还会参考生效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来支持己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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