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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获判追回近20万元小麦款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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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96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宋代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0年
律所:北京市信之源(唐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220161164168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76686298
代表案例:22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对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侵权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案件颇有研究。本人秉承“诚信为本,以诚待人”的服务宗旨,以“将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为服务口号!尽力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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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原告与被告A公司达成口头小麦买卖合同,依约供应小麦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经对账确认尚欠小麦款199,756元并出具欠条。被告A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甲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原告多次催款无果,委托宋代军律师提起诉讼,面临着货款及违约金可能无法追回的风险。
买卖合同纠纷获判追回近20万元小麦款及违约金

宋代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尽职调查(duediligence,即对案件相关事实的审慎核查)。首先梳理双方口头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明确供货、付款、对账的关键事实。随后指导原告收集微信聊天记录、供货凭证、欠条、企业信息查询表、个人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佐证买卖合同关系拖欠货款金额,以及股东甲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事实。

律师提出的核心法律观点如下:

·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A公司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causation,即违约行为与需承担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甲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账户用于公司货款支付,财产与公司混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estoppel,即股东不能因财产混同行为而免除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A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A公司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判决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小麦款199,756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5.475%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认定甲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判决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7.56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客户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约为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便成功追回近20万元小麦款及违约金

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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