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北XX公司与被告广东XX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2022年8月与被告就隧道缺陷修补达成口头确认合同,约定工程总价150000元等,完成施工并经第三方复检,双方结算后被告仍欠付81840元未付,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并承担诉讼费。
接手本案的,是2002年开始执业的张云顺等律师组成的云南匠诚律师团队。该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逐页翻看案件相关合同、施工报备材料、结算单等所有案件材料。在查阅过程中,律师怀疑“付款条件未成就”,因为他们注意到双方签订的《宾南高速公路隧道缺陷处治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剩余70%工程款的支付条件为“通过交工复检验收无返工7个工作日内”。律师们为核实该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不仅仔细核对施工进度报备时间与验收时间,还致电建设方及第三方机构,确认验收情况及是否存在返工情形。
最终发现,案涉工程通过第三方复检,符合合同约定的核心验收标准。法院认为律师团队“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观点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未予支持。不过,该律师团队通过此次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应对此类工程合同纠纷中付款条件争议的经验,后续将构建一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付款条件审查的知识工具,以便在类似案件中更精准地提供法律服务和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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