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主张被告孙XX向其借款40万元,手中仅有孙XX亲笔出具的两份借条,并无转账记录。孙XX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未作答辩。案件的潜在争议在于,仅有借条而无交付凭证的情况下,大额现金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赵XX最初掌握的证据只有两份借条,而缺失的关键证据是款项交付的凭证。施贝贝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她强化了借条的证明力。这两份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完整,且由被告亲笔签名,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是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其次,律师提供了原告名下某公司工商信息,以此侧面证明原告具有一定的现金出借能力,对“现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强。
在庭审中,由于被告孙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施贝贝律师代理原告清晰陈述事实,提交证据。被告虽未提出质证理由,但如果被告在场,可能会以没有转账记录,无法证明款项实际交付为由进行抗辩。而施贝贝律师可以凭借强化的借条证明力以及补强的原告现金出借能力证据进行回应。
最终,法院依据原告的主张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赵XX胜诉。
施贝贝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自己的方法论。对于仅有借条的大额民间借贷案件,会高度重视对“款项交付”事实的证明。会强化借条本身的证明力,同时尽可能提供辅助证据,如本案中通过公司工商信息证明出借能力。并且会充分利用被告缺席带来的程序优势,确保诉讼主张和证据链清晰、完整。如果是对抗性诉讼,还会指导当事人搜集提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以应对对方可能提出的“未实际交付”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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