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委托人李XX来到律所,他与姐姐、弟弟因母亲朱XX的遗产分割问题闹上法庭,他同意姐姐的诉求,反对弟弟的说辞。事情源于一份家庭协议,朱XX与丈夫共育有四名子女,丈夫和大儿子先于朱XX去世。2015年,朱XX与三个子女签订《房产分配份额协议》,约定出售家庭共有房屋后,朱XX获得50%售房款自行保管,百年后由三个子女平均继承。2020年,房屋出售总价237万元,朱XX名下50%份额对应118万余元。
2023年2月,朱XX去世。当李XX和姐姐准备分割遗产时,发现母亲名下售房款只剩不到两万元。弟弟李X坚称母亲已将钱款赠与他或用于日常开销,不应再分割。李XX和姐姐认为弟弟利用与母亲同住的便利,擅自支取巨款,应返还并分割。
黄俊华律师执业以来已承办超300件案件,其中债权债务相关案件200余件。在处理此案时,他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核心争议在于已由弟弟支取的119万元售房款,是母亲遗产还是生前已处分财产。
黄律师办案侧重于证据链整理,他首先收集关键证据。《房产分配份额协议》明确母亲50%份额由其自行保管,百年后子女平均继承。通过法院调查令,他调取母亲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还原售房款流向,每笔钱到账两日内均被转移至弟弟名下或取现。
庭审中,弟弟陈述多次矛盾。关于100万元银行贷款,第一次开庭称不清楚去向,律师调取转账记录证明转入其账户后,又改口称是母亲赠与。关于5万元,称取现用于母亲日常花销却无取现记录。关于14万元,称母亲归还借款却无借条或转账凭证。
黄俊华律师长期认为,处理遗产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他向法庭指出,母亲近90岁高龄,短时间频繁操作大额资金且两日内转出,不符合常理。弟弟与母亲同住,有支配钱款便利,其解释前后矛盾,不应采信。同时,邻居证明弟弟照顾母亲较多,母亲曾口头表示财产给弟弟,但黄律师主张口头表示不构成遗嘱,不能替代法定遗产分割规则,弟弟可酌情多分,但不能独吞。
2023年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采纳黄律师观点,认定119万元售房款属母亲遗产,弟弟关于“赠与”“还款”“日常花销”的解释不成立。考虑弟弟与母亲同住、照顾较多,判决其酌情多分,119万元及其他小额遗产约128万元归弟弟所有,弟弟须向李XX和姐姐各支付折价款375,200元,合计75万余元。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涉及大额财产分配时,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并做好财产的监管和记录,避免类似的遗产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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