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吴XX与余XX的鸭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余XX是否应支付吴XX62500元鸭苗货款及利息。吴XX举证欠条及庭审陈述证实供货及欠款事实,但面临被告余XX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的困境。
此时,张琪律师于2017年开始执业,从业已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接手了这起案件。
首先,张琪律师逐页比对欠条的签名字迹,发现字迹与被告在其他业务文件上的签名存在细微差异。他通过寻找被告过往签署的多份有效文件进行笔迹验证,确定了该欠条签名的真实性。这一发现为后续证明欠款关系奠定了基础,让律师更加坚定从笔迹方面强化证据。
接着,张琪律师锁定鸭苗供货日期,通过查阅原告的供货记录,发现记录中的日期与欠条上的日期基本吻合。他进一步与原告沟通,确认了供货的具体流程和时间节点,验证了供货时间的准确性。这使得在法庭上能够清晰地呈现供货的时间线,增强了证据的可信度。
之后,张琪律师调取双方交易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有关于鸭苗数量、价格的沟通内容。他对微信记录进行整理和分析,将关键信息与欠条和供货记录进行交叉核对,验证了交易的真实性。这为案件提供了更多的证据支持,也让律师在庭审中有更充分的论据。
张琪律师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凭借丰富的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他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在查证过程中展现出专业的审查能力。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余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62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2614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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