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接到立案通知时,心中既忐忑又充满期待。他回想起与林X签订《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后的种种经历,从施工到工程量确认,再到后续的补充协议,每一个环节都历历在目。如今,工程款迟迟未结清,还面临林X的反诉,他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于是找到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
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执业以来,深耕福建宁德,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此前他处理过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接手案件后,迅速投入工作,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
在证据收集方面,冯从福律师系统地整理了《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补充协议、费用确认表等一系列书面证据。这些证据完整地呈现了从合同签订、施工完成到费用核算的全过程,其中林X签署的三份确认文件成为了法院认定欠款金额的关键依据。就像在之前的一起类似案件中,他也是通过精心构建证据链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面对林X提出的路面厚度不达标的质量抗辩,冯从福律师一方面援引合同中“摊铺完工之日起30日内甲方未组织验收,视为沥青路面验收合格”的约定,指出林X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另一方面,提交《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证明案涉工程已通过业主单位正式验收。这一策略成功化解了本案最大的事实风险,体现了他对合同条款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运用的娴熟技巧。
林X提出反诉,要求张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459586元。冯从福律师紧扣证据规则,逐一分析林X提交的证据。他指出对方提交的整改通知书、函告等无原件核对,财审初审截图来源不明、不符合证据规范,同时提交交工验收证书证明工期无延误。最终,法院驳回了林X的全部反诉请求,为张避免了近46万元的潜在损失。
在利息计算方面,冯从福律师主张自2023年8月8日(工程验收交付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虽然付款时间条款因合同无效而不具强制约束力,但他依据“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的裁判规则,为张争取到了自交付之日起的利息,较起诉之日提前了两年以上。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冯从福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张的全额工程款诉求,驳回了林X的全部反诉请求。冯从福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作为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其专业能力也得到了官方和业界的高度认可,还获得了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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