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经纪有限公司向黄XX、郭XX介绍了一处房地产,并带他们看了房,还就价格进行了沟通。随后,黄XX、郭XX与卖方梁XX、林X某以及该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约定买方向居间方支付一定服务费,公司也出具收据确认收取了部分居间服务费,该房地产最终登记在了黄XX、郭XX名下。然而,之后经纪公司却认为黄XX、郭XX利用了其提供的交易机会及中介服务,绕开公司直接与卖方订立合同,要求他们支付中介费。黄XX、郭XX则主张公司服务不尽责,且案涉交易并非其促成。
梁国权律师接手此案后,开始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工作。他首先查阅了大量与案件相关的合同、沟通记录等资料,梳理整个交易过程。他发现,经纪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房源为其独家信息,且没有证据表明黄XX、郭XX与卖方系恶意串通,通过该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寻找其他中介机构“代办”交易手续。同时,黄XX、郭XX提供了证据证实他们是在另一家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情况下,与卖方完成了案涉房屋交易,并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在庭审中,梁国权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指出适用“跳单”规定需具备三个构成要件,即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在本案中,虽然经纪公司曾为黄XX、郭XX提供过服务,但存在委托多个中介放盘的情况,不能简单地以服务时间先后认定黄XX、郭XX利用了该公司的信息机会促成交易,还需结合服务内容等具体情形。而黄XX、郭XX有权自主选择费用更低、服务更好的中介服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梁国权律师的观点,认定经纪公司要求黄XX、郭XX支付中介费用理据不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房产交易中,选择中介服务时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时仔细审查条款。如果遇到中介服务不满意的情况,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中介机构也应当提供优质、尽责的服务,避免因服务不到位引发“跳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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