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永林种养专业合作社与XX县XX镇红丰村相关小组签订山地流转合同用于开发扶贫基地。钟某得知项目后,找到黄某某承揽砍伐山场林木转售。后因修路挖断村民饮水管遇阻工,冯某某、邱某某参与进来,四人分工合作砍伐林木。经鉴定,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四人共出售原木635.9072立方米,砍伐林木总蓄积为964.0786立方米,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蓄积为285.6386立方米。公诉机关指控冯某某、邱某某、黄某某构成滥伐林木罪,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朱建波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查阅了冯某某的记事本以及钟某发给黄某某的微信记录,以确定实际砍伐和出售的木材数量。
朱建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百余件,尤其专精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占比约60%。他曾是资深检察官、优秀公诉人,熟知公检法的办案流程和思维。在本案中,这种过往经历使他在审查证据时更加敏锐。他会站在公检法的角度去审视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对于冯某某记事本和微信记录等证据,他不仅关注记录的内容,还会仔细核对记录的时间、来源等细节,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他长期坚持“专业极致、适度勇敢、高度智慧”的执业理念,在面对复杂的案件事实时,会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森林法规定,雇请工人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不存在主从犯之分。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生态环境鉴定费,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朱建波律师在开庭前,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详细审查,针对鉴定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出具了书面质证意见,为案件的判决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朱建波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先固定核心书证,如本案中的记事本和微信记录,再梳理案件中的资金流向和人员关系。他会对鉴定意见逐条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查,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存在的漏洞。朱建波律师的执业领域集中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新型网络犯罪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他的典型客户包括企业高管、公职人员等。在处理案件时,他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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