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此后两人感情破裂长期分居,王先生还出轨并与他人生子。孩子成年后,李女士决定起诉离婚,却面临婚内购买的房屋因未办产权证无法分割所有权的难题,处理不当她可能居无定所。
根据侯浩亮律师在婚姻案件的办案经验,本案核心在于保障李女士安稳的晚年。律师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通过收集王先生与他人同居的证据,锁定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为李女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奠定基础;又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提出让李女士居住该房屋并设立居住权的请求。同时,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男方出轨、房屋婚内购买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等证据。
常见风险是当事人在婚姻纠纷中不注重收集证据,导致主张难以得到支持;对于无证房产,很多人认为无法维权而轻易放弃。错误做法包括在婚姻出现问题时一味隐忍,不及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侯浩亮律师建议当事人注意,不要因房子无证就放弃维权,居住权可成为有力保障;要注意收集对方过错证据,这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争取法官支持的关键;为孩子隐忍的同时,也要为自己着想,孩子成年后应勇敢启动离婚程序。
此案中,法院全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准予双方离婚。这表明《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可保护弱势群体,无证房也能通过设立居住权解决居住问题,法律会维护无过错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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