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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分居多年,法院判离并明确财产与抚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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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66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盛春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5年
律所: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1210434297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817985826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盛春龙律师,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上海市嘉定广播电视台《法宝在线》栏目特邀嘉宾律师,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骨干律师团律师,上海市法律热线“12348”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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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某甲委托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盛春龙律师起诉离婚,诉求包括离婚、孩子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律师指导收集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明确孩子抚养权及财产归属。
感情不和分居多年,法院判离并明确财产与抚养权归属

盛春龙律师是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高级合伙人,长期在上海市嘉定区执业,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处理,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的婚姻相关法律事务。

在一件离婚案件中,原告某甲委托盛春龙律师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提出诉讼请求,包括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子某丙由原告抚养,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自2012年2月开始分居至2018年。被告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盛春龙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案情,指导原告进行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一是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无法举证,则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二是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如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三是收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本案属于典型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引发的离婚案件,关键在于举证感情不和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证据。实践中,被告常抗辩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所以举证要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此外,根据规定,孩子满10周岁的,关于孩子随父还是随母生活,还需征求孩子的意见。

盛春龙律师自2011年起至今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具备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从业资格,还获评上海市嘉定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3、2016、2018年度)。此次案件中,在他的努力下,原告诉请得到支持,当事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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