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贝贝律师执业已八年,在执业第6年时遇到了这起案件。原告赵先生主张被告孙先生向其借款共计40万元,可仅有孙先生亲笔出具的两份借条,并无转账记录。孙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未作答辩。而本案的潜在争议在于,仅有借条而无交付凭证的情况下,大额现金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施贝贝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深知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本案中的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完整,且由被告亲笔签名,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同时,为了进一步证明借款事实,律师提供了原告名下某公司工商信息,侧面证明原告具有一定的现金出借能力,对“现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强。此外,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施律师代理原告清晰陈述事实,提交证据,使得法院能够依据原告的主张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施贝贝律师长期认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款项交付的证明至关重要。对于仅有借条的大额民间借贷案件,虽然本案因被告缺席而胜诉,但在对抗性诉讼中,原告方律师应尽可能指导当事人搜集提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以应对对方可能提出的“未实际交付”的抗辩。同时,要充分利用被告缺席带来的程序优势,确保诉讼主张和证据链清晰、完整。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仅凭借条主张大额借款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借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留下交付凭证,若采用现金交付,也应保留相关的提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以增强借款事实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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