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昆明,原告昆明水xxx有限公司在2021年期间向被告陈XX销售水泵及配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通过微信对接供货、对账结算事宜。2022年8月被告支付2万元货款后,剩余货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对账催款,被告2024年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14370元,但一直拖延支付。原告遂诉至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4370元、逾期付款利息28008.7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相关费用。
汤思骑律师2024年开始执业于云南昆明,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微信聊天记录和《对账单》作为突破口。微信聊天记录时间跨度从2021年供货期间至2024年催款阶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内容包含双方关于供货、对账结算的沟通;《对账单》形成于2024年,为纸质形式,明确记录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4370元。
汤思骑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民间借贷案件。其丰富的合同纠纷办案经验,使得他能够敏锐地从看似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证据,在处理无书面合同的买卖合同纠纷时,能够准确把握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匹配本案在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方面的需求。
接案后,汤思骑律师凭借其多年的合同纠纷办案经验,首先对原告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全面梳理。在梳理过程中,他发现微信聊天记录和《对账单》存在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交易事实。随后,他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对账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进行比对,确保证据链完整。在庭审前,汤思骑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上述证据,并申请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2025年6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水xxx有限公司货款214370元,及该款自2025年2月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36元由被告陈XX负担,一审产生的公告费(以实际发生及费用票据为准)由被告陈XX负担;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结案前,汤思骑律师提交了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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