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XX公司与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产生纠纷。某公司多次申请财产保全冻结XX公司银行账户,XX公司认为某公司在付款条件未成就时恶意诉讼、错误保全,导致其因无法按时交纳土地出让价款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驳回了XX公司的诉讼请求,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接手本案的,是2021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沙璇。该律师怀疑某公司的保全行为存在恶意,为此进行了细致查证。沙璇律师逐案翻阅了多份相关民事裁定书、判决书等卷宗材料,包括()黔民初号、()黔民终号等案件文书,详细对比每次诉讼中某公司主张的金额变化,发现虽金额有差异,但双方工程款未明确结算,某公司根据判决内容弥补支付条件后另行起诉有其合理性。同时,沙璇律师还梳理了某公司申请保全的时间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保全的规定,发现某公司提起诉讼处于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的起诉时限范围内。
最终,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承包方为保障工程款利益,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在合理行使诉讼权利范畴内,并非存在恶意诉讼等情形,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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