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某甲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某乙,提出离婚、抚养婚生子某丙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某甲与某乙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因性格差异大,常发生争吵,自2012年2月起开始分居。某乙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盛春龙律师接受某甲的委托后,分析了案情,指导某甲收集各方面证据。首先是收集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实在无法举证,就让某甲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其次,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包括某甲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另外,还收集了某甲抚养孩子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证据。
盛春龙律师长期在上海市嘉定区执业,是上海婚姻家庭专家型律师,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离婚纠纷等法律事务。他自2011年起至今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娴熟的办案技能。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某甲与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某甲抚养,某乙名下的汽车归某甲所有,某甲给付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本案属于典型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引发的离婚案件,关键在于举证感情不和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证据,盛春龙律师指导收集的证据起到了重要作用,使得某甲的诉请得到支持,成功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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