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日,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某泵阀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交付产品后,原告起初正常付款,但在2024年12月却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款项,遂引发诉讼。
为何聚焦合同事务?
执业9年的邵如阳,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其中不乏各类合同纠纷。在他看来,合同事务涵盖面广,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之处,深入钻研这一领域,能为客户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服务。他凭借华东政法大学双硕士的深厚法学功底,以及曾就职于江苏省交通厅高速管理处的政企实务经验,为处理合同纠纷奠定了坚实基础。
专业策略破困局
面对此案,邵如阳凭借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迅速抓住核心争议焦点。在合同性质认定上,他准确区分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法律要件,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对生产过程进行约定,被告自行提供原材料,原告无需监督检验,成功将本案定性为买卖合同,避免了举证责任的不利变化。
在质量异议期限方面,他紧扣《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一条,主张原告自2023年3月XX日收货后,直至2024年12月才提出质量异议,远超合理期间,应视为产品符合约定。同时,他还强调即使不考虑异议期,原告在一年质量保证期内也未提出异议,进一步夯实了被告不承担质量责任的基础。
针对原告主张的质量问题,邵如阳指出可能存在安装、调试等多因一果的情形,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因果关系证明力。当原告申请质量鉴定时,他成功论证案涉产品已过质保期、不符合鉴定条件,避免了鉴定结论可能带来的不确定风险。此外,他明确区分被告提供零部件更换的行为系基于商业信誉的善意维修,而非对质量问题的自认。
最终,法院采纳了邵如阳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后,邵如阳进一步完善了合同纠纷的处理策略,为同行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他将继续深耕合同事务领域,用专业知识为客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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