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孔伟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等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30%,办理了多起免于起诉、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
第一起案例涉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3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李XX通过网络对外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其销售代理人翟XX向曲阜的毕XX销售该产品,毕XX服用后身体不适,翟XX告知李XX,而李XX在明知产品有问题后仍继续销售。经检测,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XX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投案,同年7月1日,翟XX与毕XX达成和解协议。公诉机关指控李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在这起案件中,办案难点在于如何为李XX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孔伟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发现李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销售的产品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且庭前积极交纳罚金。基于这些情况,孔伟提出对李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虽然法院认为李XX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判处缓刑,但采纳了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李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2000元继续追缴。
另一起案例是故意杀人罪。曲阜市的王X因2016年其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同村村民宋XX怀恨在心,2025年5月21日晚,王X携带砍刀到宋XX家欲报复,与宋XX发生争执后,多次砍向宋XX,致宋XX身体多处受伤。宋XX跑回家中关闭大门,王X无法继续实施伤害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宋XX多处构成轻伤。2025年5月22日0时许,王X到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王X提起公诉。
孔伟作为王X的辩护人,提出王X存在多种从轻、减轻情节。王X系主动归案,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案发前遵纪守法,对所在村居无不良影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法院最终采纳了孔伟的辩护意见,认定王X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系未遂可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对王X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在这两起案件中,孔伟的独特作用十分明显。在证据方面,他通过仔细审查各类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信息,为辩护提供坚实的证据支撑。在策略上,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情节,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在时机把握上,及时提出从轻、减轻处罚以及适用缓刑的建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进行量刑。而对于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通常会被法院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符合条件的也会适用缓刑。
回到最初的困惑,当面临刑事案件指控时,当事人需要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孔伟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对案件的精准分析和有效的辩护策略,在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展现出在证据运用、策略制定和权益争取方面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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