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桐乡市,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原告徐X与案外人王X系再婚夫妻,王X于2025年12月16日因病去世。徐X认为,在王X病重期间,被告雷X(王X与前夫所生之子)未经其同意,从银行取现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无法律依据取得款项,构成不当得利,遂诉至法院要求雷X返还263898.39元。雷X面临着巨大的法律压力,此时,浙江嘉兴俞国锋律师接受了他的委托,开始了这场艰难的诉讼之旅。
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尤其在民商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他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他还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曾获得“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围绕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展开了精准抗辩。对于原告主张的203898.39元银行取现,俞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指出该款项系王X本人亲自到银行柜台取现。根据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而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取现后的资金去向是由被告取得或占有。在庭审中,俞律师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让法官明确认识到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实际获利。
在处理6万元支付宝转账问题时,俞国锋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他提交证据证明转账系王X本人操作或授权,而原告主张“被告私自拿手机转账”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俞律师还进一步指出,被告多次陪同王X就诊治病,王X出于补偿或感谢自愿转账,具有法律依据。他结合实际情况,强调被告曾为王X垫付医疗费用、辞去工作照顾,转账具有补偿性质。
俞国锋律师强调,不当得利要求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在本案中,被告取得6万元源于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他通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推理,将案件的关键要点一一剖析。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银行取现部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取现后的款项由被告取得或支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取得该利益,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支付宝转账6万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被告私自操作,该转账源于案外人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被告取得该款项不缺乏依据,原告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8元由原告负担。俞国锋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卓越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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