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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律师助力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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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75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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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底,余某、李某、曾某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某通过李某提供的电话,从杨某的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发票,曾某联系购买方,余某以李某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以11%点子费出售发票,从中赚取2%点子费。其中,李某和余某分1%,曾某分1%。经查明,相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巨大,xx公司给xx公司虚开税额792016元,给另一公司虚开税额392182.76元,还给另一公司虚开税额483606.96元。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律师助力获缓刑

案发后,李某、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曾某主动投案自首。三人在侦查期间退缴了违法所得,李某、余某各退缴34423元,曾某退缴68845元。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余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缓刑3年,罚金6万元;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罚金5万元;曾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罚金5万5千元。

李某的辩护人李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他提出,李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还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李某此次系初犯,且在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李坤律师请求综合李某法定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关于李某、曾某的辩护人提出两人系从犯的观点,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为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未采纳该辩护意见。但法院认可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人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同时没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在这类经济犯罪纠纷背后,往往存在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税收法规,切不可为了一时利益触碰法律红线。一旦面临类似指控,要及时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同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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