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吕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指控,采用钓鱼网站伪装邮箱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初审费”“复审费”合计人民币XXXXXX元。公诉机关认为该金额应全部认定为诈骗数额,然而银行流水中部分款项未备注“初稿费”“复审费”等与论文发表相关的费用信息,这使得该部分款项是否应计入诈骗金额存在争议。
大多数人会以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基本板上钉钉,很难改变。网上查到的说法也多是按照常规流程等待判决,缺乏针对此类银行流水争议的有效解决办法。但这些思路根本走不通,因为常规做法无法解决款项性质的认定问题。
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峰律师接手此案后,把这个问题拆成了几个独立的小问题:银行流水中未备注相关费用的款项性质如何认定、这些款项与诈骗行为是否有直接关联、公诉机关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属于诈骗金额。之所以这样拆,是因为只有明确这些子问题,才能准确判断哪些款项应计入诈骗数额。
陈俊峰律师首先全面审查了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陈述、电子邮箱记录等证据,锁定了存在争议的流水。接着,制定了“认罪认罚+金额异议”的双轨策略。庭审中,指出未明确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转账,缺乏与本案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不能排除为被告人其他合法或非法收入的可能,而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与诈骗行为具有对应关系。
第一个问题解决后,即锁定了争议流水,为第二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方向。第二个问题,关于款项与诈骗行为的关联性,通过庭审中的有力辩论,促使法院对银行流水进行逐一审查。最终,法院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实际未将全部指控金额予以认定,确认的诈骗总额为XXXXXX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陈俊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处理这类诈骗案件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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